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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2009-03-30 16:05  文章来源:山南地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一、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2005年8月29日)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三、申报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携带原件,原件经核实后退回):  
  (一)本人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有效房产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系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规范的规章制度(1、车辆鉴定估价标准;2、鉴定评估收费标准;3、企业对外服务承诺;4、鉴定评估作业流程规定;5、鉴定评估质量保障制度;6、鉴定评估资料公开制度;7、车辆鉴定评估委托合同书样本;8、投诉处理制度;9、鉴定评估档案管理制度;10、鉴定评估人员及其他员工管理制度);
  (五)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并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拟聘用协议。 (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包括: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汽车修理工技师、汽车修理工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人事部门颁发的汽车机械专业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填写完整的自治区商务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商务厅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区商务厅审核;
  (二)区商务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别说明:所有复印件均须有申请人签名盖章。
  附:1、西藏自治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出资人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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